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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历时12年“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卫战大获全胜发布日期:2023-11-17 01:05:16 浏览次数:

  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历时12年“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卫战大获全胜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是黄浦区瑞金商会会员企业,其前身东方眼镜公司创建于1928年,几经变迁持续经营至今,是一家历史悠久并拥有时代传承技艺,信誉良好且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于1993年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于2011年再次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由于上海东方公司一直没有注册“东方”商标,而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44类“眼镜行”项目上申请注册“东方”商标,由此引发一场长达12年的商标保卫战。

  1上海东方公司在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期内,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广州东方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并申请复审。

  3商评委作出了“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上海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广州东方公司申请“东方”商标的注册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广州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维持商评委准予广州东方公司申请“东方”商标的注册。上海东方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在此次商标保卫战过程中,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东方公司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多次赴北京与北京擅长知识产权律师沟通,全力提供法律支持。在全国人工委到黄浦区工商联开展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专题调研时,上海东方公司董事长和律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围绕此案作了专题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商号(字号)的商誉是否受行政区划限制;(二)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是否损害了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商号(字号)权。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企业名称权或商号(字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应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因此,虽然我国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有地域区分,可能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存在相同企业商号的市场主体情形,但是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字号)所承载的商誉以及其知名度、影响力不宜以行政区划范围直接予以限制,而是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历史、产品销售范围以及企业宣传广度力度等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上海东方公司使用“东方”商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而且曾于1993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加之其所提交的《新民晚报》等报刊的相关报道以及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上海东方公司的“东方”商号已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➀关于上海东方公司是否享有在先商号(字号)权的问题。上海东方公司虽然成立于1984年,但是其使用“东方”商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号。广州东方公司成立于1988年,可见上海东方公司使用“东方”商号在先,上海东方公司的“东方”商号相对于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的“东方”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➁关于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是否损害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商号(字号)权的问题。本案中,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的“东方”商标与上海东方公司“东方”商号文字相同,而且指定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与上海东方公司验光配镜的经营范围也相同。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广州东方公司还是上海东方公司产生混淆,在上海东方公司享有在先商号(字号)权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对上海东方公司享有在先商号(字号)权造成了损害,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准予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不予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